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5月28日公開審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被告人蘇某某因銷售假冒“哈鍋”商標的閥門類產(chǎn)品被控犯罪。庭審過程中,蘇某某對指控無異議并表示認罪認罰。此案共有貴州職業(yè)技術學院20余名學生旁聽。
5月28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貴州職業(yè)技術學院20余名學生旁聽庭審。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蘇某某在未取得“哈鍋”注冊商標授權情況下,注冊成立貴州哈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各類“哈鍋”商標的閥門類產(chǎn)品,蘇某某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間,蘇某某以貴州哈某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參與貴州某化工有限公司采購閥門的競價并中標,與貴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共簽訂21份閥門采購合同,通過他人介紹或網(wǎng)上尋找生產(chǎn)廠家、經(jīng)銷商的方式,向永嘉某閥門有限公司、浙江某閥門制造有限公司等未取得權利人授權的公司購進標有“哈鍋”注冊商標的截止閥、閘閥、止回閥等各類閥門后,銷售給貴州某化工有限公司,銷售金額共計3098969元,貴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已支付2343602.35元,未支付755366.65元。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向他人出售以此牟利,銷售金額3098969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蘇某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被告人蘇某某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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